關于印發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業扶持資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如有問題,請逕與我局企業科聯系。
中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14年6月18日
(聯系人:潘達成,電話:88307014)
中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辦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
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dy}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力實施“新三百”計劃促進骨干企業加快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委〔2013〕8號)精神,促進我市企業做強做優,規范“新三百”計劃扶持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三百”計劃培育企業(下稱培育企業),是指根據中委〔2013〕8號文件規定的培育對象標準和審核程序,經市實施“新三百”計劃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列入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三百”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每年從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切塊1000萬元安排用于促進“新三百”計劃實施的專項資金。如專項資金不能滿足扶持項目需要,可另向市政府申請專項追加。
第四條本辦法資助對象為“新三百”計劃培育企業。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及資助標準:
(一)企業發展規劃編制資助(申請該項目資助的企業可同時申請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其它子項目資助)。
市“新三百”計劃培育企業參照《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參考大綱》要求編制企業發展規劃,重點培育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20萬元;其他培育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3萬元,不足部分由各鎮區適當給予資助,具體資助方案由各鎮區自行制定。
(二)兼并重組企業交易資助。
資助范圍、條件和標準按《中山市企業兼并重組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域外擴張性項目建設資助。
以本市“新三百”培育企業作投資主體,項目先進生產設備投入500萬元以上并完工的域外技術改造項目,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年。按項目先進生產設備投資總額給予不超過5%、{zg}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第六條審批程序
(一)申請。企業通過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進行項目申報,并按要求向所在鎮區經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和有效證明文件,經當地經信部門審查后向市經信局申報。
(二)審核。市經信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公示。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擬定資助方案并在相關網站上公示。
(四)審批。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政府批準。
第七條 企業收到補助資金后,應按國家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并專項用于項目建設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申請資助資金的企業必須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經信局、財政局加強對企業的指導服務、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騙取、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經信〔2013〕519號)同時廢止。
文件下載:中經信309號關于印發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業扶持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