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山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如有問題,請逕與我局企業科聯系。
中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14年6月18日
(聯系人:潘達成,電話:88307014)
中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辦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
中山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dy}條 為加強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公開、公平、公正使用,根據市政府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山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等文件規定,遵循公開透明、相對集中、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科學決策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是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確定每年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及支持重點;
(二)受理項目申請,審核、組織項目評審、驗收等;
(三)按照有關規定下達專項資金安排計劃;
(四)跟蹤項目的實施及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專項資金的審核、監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核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一)制定項目投資預算和負責項目實施;
(二)確保項目資助資金按規定專款專用;
(三)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及附屬材料。
第七條 資助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企業、社會團體,與本市企業合作的國內金融投資機構。
第八條 資助范圍和標準
(一)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由市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規劃建設的全市性公共服務平臺,可按項目投資額給予部分或全額資助、{zg}不超過100萬元。由鎮(區)政府、行業協會規劃建設的區域性、行業性公共服務平臺,按項目投資額給予不超過30%、{zg}不超過80萬元的資助。
(二)技術改造項目:項目建設期不超過2年,生產設備(單機單線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投入200萬元以上并完工的技術改造項目,按項目投資總額給予不超過10%、{zg}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三)中小企業專項活動項目:促進中小企業上規上限或為中小企業服務所開展的技術、融資、宣傳、培訓、推廣等專項活動,單個項目{zg}支持金額為50萬元。
(四)金融投資機構合作項目:鼓勵金融投資機構與企業合作,對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投資機構成功投資入股或向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擔保xx等金融服務的項目,給予一定的資助,具體資助方案實行“一事一議”,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五)經市政府批準需要扶持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對優質初創期和成長期企業的項目,可采用投入方式進行扶持,具體按相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據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專項資金使用方案,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發布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需符合的條件和所需申報材料另行在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中明確。
第十一條 審批程序
(一)申請。企業通過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進行項目申報,并按要求向所在鎮區經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和有效證明文件,經當地經信部門審查后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報。
(二)審核。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公示。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擬定資助方案并在相關網站上公示。
(四)審批。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政府批準。
(五)撥款。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項目資助計劃,市財政局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二條 市政府要求資助的重點企業和項目,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項目進行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企業收到資助資金后,應按國家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并專款用于項目建設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申請資助資金的企業必須